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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拍案说法】之入室盗窃

通州检察 2019-07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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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元现金看似少 入室行窃罪难逃


案情回顾:

张某因囊中羞涩,无钱吃饭,便打起了邻居李某的注意,趁李某回老家过年家中无人之机,撬锁进入李某房中,盗走早已窥探好的五百元钱。近日,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
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,张某的邻居李某收拾好行李准备回老家过年,张某将李某送到车站,前脚刚送走李某,后脚便打起了“想到李某家偷点钱”的歪注意。据张某交待,张某因为没钱吃饭,曾向李某借钱,而李某并没有借给他,自己因之前经常去李某家玩,看到李某常把钱放在床上的书里。故在李某上车后径直奔往李某住处。见院门未锁便推开门进到院里,不料被路过的李某房东撞见,张某谎称来找李某,房东告知李某已回老家,张某赶紧离开。到了晚上九点多钟,张某再次来到李某家,用一根小铁棍撬开房门,将李某床上书里夹着的五百元钱偷走。李某回来后,发现家中被盗怀疑是张某所为,在李某再三追问下,张某承认了盗窃事实。

检察官说法:

本案中,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。虽然张某盗窃的金额不多,不足盗窃罪的一般追诉标准二千元,但是入户盗窃是行为犯,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,法律将该种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行为,而不需要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。

盗窃罪是一种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取得财物应通过合法途径,切不可因一时的贪念,而走上犯罪道路。同时,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,出门一定要锁好门,别为惦记您财物的小偷提供可乘之机。(撰稿 丁迎慧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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